女子与妹夫打工产生感情生下女儿

  贵州女子喻某甲的丈夫,与同县男子冉某某的妻子为亲兄妹,两对夫妻均于2002年结婚。2015年,喻某甲外出打工,与冉某某产生感情并共同生活,喻某甲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家人发现后,冉某某写下保证书,称不做背叛夫妻感情的事,但此后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明知双方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喻某甲,女,1982年生;被告人冉某某,男,1978年生。两人均为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喻某甲与杨某乙于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冉某某与杨某丙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杨某乙与杨某丙系亲兄妹。

  2015年,喻某甲外出浙江杭州、嘉兴、等地打工期间,与冉某某产生感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3月,喻某甲生育一女儿喻某某被家人发现,冉某某因此当着亲人面写下不做背叛夫妻感情事情的保证书,后冉某某与喻某甲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并抚养喻某某。


  起诉书显示,喻某甲于2021年3月22日主动投案,冉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明知双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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