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寻求刺激多次给女友下迷药

  6月24日,最高检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最高检指出,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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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多次给女友下“迷药”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90后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

  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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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称自己下的是“拼酒药”

  因案件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参与案件会商,根据郭某某给人下“迷药”的事实和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证,重点调取涉案电子数据及书证。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郭某某属于国企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其岗位职责等方面的证据。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郭某某辩解对张某甲未使用三唑仑片,对张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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