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宣判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某专修学院多年,在担任学生杨某(化名)班主任期间,与杨某关系较好,私下以兄妹相称。某天晚上,杨某约刘某外出返校时,因超过学校宿舍门禁管理时间,两人怕被学校批评处分,遂决定到刘某的教师宿舍留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供述其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处罚的范畴,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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