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分析千份判决书:家暴为何无法离婚

  ——(2017)沪0*****号


  在这1073个离婚诉讼中,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占比30.20%(324人)。即使在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66起案件中,离婚支持率也只达到75.76%,并不能完全准予离婚。在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家暴的案件中,仅有10%准予离婚;如果被法庭认定了互殴或被告殴打行为,那么离婚的支持率也可以上升至超过40%,部分是因为互殴及殴打可以某种程度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但若法庭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家暴仅仅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则支持离婚的比例仅有26.5%。在抽样中仍然出现多起认定了家庭暴力或殴打却不予离婚的案件,使原告处境更加艰难。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我们认为,在持续推进《反家暴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的同时,从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下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证据的固定

  加强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执法的合规性,制度保证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协助符合条件的报案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反家暴法》中对被家暴者的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协助报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证明材料,加强证据固定,为被家暴者通过司法脱离暴力处境提供支持。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义

  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互殴”,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实施形式以及频次等;考虑与国际前言研究实践接轨,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3.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涉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加强法官的自主性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调取资料或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举证认证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可向法院书面申请,请求其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事实存疑时,法院也可以自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5 将《反家暴法》明确纳入法官业务培训范畴

  不断提高法官对家暴本质和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操处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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