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分析千份判决书:家暴为何无法离婚
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超过半数提交了仅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例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但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公安机关的记叙不清或仅记录以“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三
“听不到”的家庭暴力——家暴认定率极低,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正式的回应或定性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案例:未认定家庭暴力
(1)被告在争执中一时冲动直接或间接造成原告左颧部软组织挫伤的行为确属违法,公安机关已经对其进行告诫。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亦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7)沪****号
(2)原告胡某提供的5月30日新村派出所110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镇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CT报告单相互佐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此次纠纷发生在诉讼期间,且双方发争吵和推搡系探望婚生子邹某2问题引起,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邹某1存在家暴行为。
——(2018)赣0****7号
(3)本案中,依照本院调取***旗公安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6份的内容,被告赵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长期积怨,多次辱骂原告,在酒后持刀恐吓、威胁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侵害……(最终法庭并未对家庭暴力进行回应)。
——(2020)内0**号
法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案件无法被认定。在全部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有14%的案件法院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有3%的案件从判决书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6%的案件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仍然没有认定家暴。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来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这样的反馈,相当于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
四
“离不掉”的婚姻——离婚得到支持的占比30%,即使在法院认定家暴行为的案件中,仍有24%不准予离婚。
案例:认定殴打/家暴,不予离婚
(1)“在婚续期间,双方因琐事有争吵现象,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2014年和2016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调解和好,现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一年时间……驳回原告请求。”
——(2017)甘04**号
(2)另查,本案原定于2018年3月7日下午开庭,双方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候开庭时,孙某出于私愤对刘某实施了殴打,我院法警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发现、收缴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后**县公安局出警并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应该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仍然表达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愿望,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也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应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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