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高考政審再現重慶 薄熙來回來了嗎
意識形態的“幽靈”似乎依舊揮之不去。在中南海不斷宣示其徹底現代化改革決心的同時,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領域頻發的事件,卻壹次又壹次的暴露出,那些無意義的“左”“右”偏執在怎樣撕扯著中國。

北京時間11月8日,壹條地方新聞幾乎是爆炸式的,迅速轟傳中國輿論場。
據重慶市委機關報《重慶日報》報道,該市教育考試院日前發布消息,稱政審材料是參加高考錄取的必備材料,是高考錄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政審不合格者不能參加普通高校的錄取。
報道稱,政審就是對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現實表現進行考核,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以及學習、工作等表現作出全面鑒定。
特別引發輿論反彈的,是重慶市規定了叁種政審不合格情形——反對肆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惡劣;有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說後兩者尚在可理解范圍內,則前者傳遞出的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就顯得有些難以接受了。這不禁讓人生疑,在屢經政治動蕩,吃了不少苦頭後,意識形態執拗是否在重慶依舊如此根深蒂固。
前述新聞引起爭議後,重慶教育考試院特意澄清稱,所謂高考政審,是“記者寫錯了”,“重慶市嚴格按照教育部的精神,文件是壹脈相承的,沒有做變化。只是記者的片面誤讀。往年壹直都是按照教育部的文件來的。壹個字都沒變。”
但這樣的回應並不能解開外界的核心質疑,即連堅定持中國官方立場的《環球時報》的主編胡錫進也為此發文,他直說,“我個人謙卑地希望把這件事講清楚,促進全社會的共識。”
所謂“共識”,就是要讓尚未從懷疑乃至恐慌情緒中平靜下來的中國人知道,那些盲目的、暴虐的、偏執的“左傾浪潮”,絕不會成為中共執政的主流,也絕不會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
稍早前“民營經濟離場論”壹番喧囂,使得社會信心震蕩,最後不得不由習近平帶領壹眾中共高層召開極高規格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向社會釋放安定信號。
如今“政審”風波驟起,嘈嘈質疑聲背後,並不是某種圖景式的“記憶猶新”,而是實打實的對於未來的恐懼。
至少在叁個層面來看,重慶相關部門此舉都是極不得體,甚至是極錯誤的。
其壹,要認真審視,用前述政審來決定壹名考生能否參加高考,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權。
目前中國的受教育權只限定義務教育階段,即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這是受到憲法確認和保障的權利。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高等教育權也理應納入其中,考慮到目前中國的高等教育情況,對受教育權的再定義顯然是滯後的。
其贰,所謂“道德品質惡劣”和“有違法犯罪行為”,如何確切界定,標准又在哪裡。
如果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強的且具備公信力的執行細則,那麼這樣模棱兩可,壹念生死在乎人情的規定,要麼會形同虛設造成差別待遇,要麼就會成為黑箱操弄、權力尋租的工具。
其叁,用“肆項基本原則”作為考核學生的准衡是否適合。這可以是檢驗中共黨員的硬性規定,但不必普適於社會上的每壹個人。這甚至也可以是考核某些專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准則,但不必強加在未成年人身上。
如壹位評論者所說,“悲哀的是,他們(相關部門)常常並不理解人們為何恐慌。在他們看來,那不過就是壹紙公文、壹條規定罷了,不針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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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北京時間11月8日,壹條地方新聞幾乎是爆炸式的,迅速轟傳中國輿論場。
據重慶市委機關報《重慶日報》報道,該市教育考試院日前發布消息,稱政審材料是參加高考錄取的必備材料,是高考錄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政審不合格者不能參加普通高校的錄取。
報道稱,政審就是對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現實表現進行考核,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以及學習、工作等表現作出全面鑒定。
特別引發輿論反彈的,是重慶市規定了叁種政審不合格情形——反對肆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惡劣;有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說後兩者尚在可理解范圍內,則前者傳遞出的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就顯得有些難以接受了。這不禁讓人生疑,在屢經政治動蕩,吃了不少苦頭後,意識形態執拗是否在重慶依舊如此根深蒂固。
前述新聞引起爭議後,重慶教育考試院特意澄清稱,所謂高考政審,是“記者寫錯了”,“重慶市嚴格按照教育部的精神,文件是壹脈相承的,沒有做變化。只是記者的片面誤讀。往年壹直都是按照教育部的文件來的。壹個字都沒變。”
但這樣的回應並不能解開外界的核心質疑,即連堅定持中國官方立場的《環球時報》的主編胡錫進也為此發文,他直說,“我個人謙卑地希望把這件事講清楚,促進全社會的共識。”
所謂“共識”,就是要讓尚未從懷疑乃至恐慌情緒中平靜下來的中國人知道,那些盲目的、暴虐的、偏執的“左傾浪潮”,絕不會成為中共執政的主流,也絕不會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
稍早前“民營經濟離場論”壹番喧囂,使得社會信心震蕩,最後不得不由習近平帶領壹眾中共高層召開極高規格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向社會釋放安定信號。
如今“政審”風波驟起,嘈嘈質疑聲背後,並不是某種圖景式的“記憶猶新”,而是實打實的對於未來的恐懼。
至少在叁個層面來看,重慶相關部門此舉都是極不得體,甚至是極錯誤的。
其壹,要認真審視,用前述政審來決定壹名考生能否參加高考,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權。
目前中國的受教育權只限定義務教育階段,即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這是受到憲法確認和保障的權利。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高等教育權也理應納入其中,考慮到目前中國的高等教育情況,對受教育權的再定義顯然是滯後的。
其贰,所謂“道德品質惡劣”和“有違法犯罪行為”,如何確切界定,標准又在哪裡。
如果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強的且具備公信力的執行細則,那麼這樣模棱兩可,壹念生死在乎人情的規定,要麼會形同虛設造成差別待遇,要麼就會成為黑箱操弄、權力尋租的工具。
其叁,用“肆項基本原則”作為考核學生的准衡是否適合。這可以是檢驗中共黨員的硬性規定,但不必普適於社會上的每壹個人。這甚至也可以是考核某些專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准則,但不必強加在未成年人身上。
如壹位評論者所說,“悲哀的是,他們(相關部門)常常並不理解人們為何恐慌。在他們看來,那不過就是壹紙公文、壹條規定罷了,不針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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