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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法官用6測試判斷是否常居加國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移民新聞] 加國法官用6測試判斷是否常居加國

  壹名來自台灣的加國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因曾數度返台灣照顧病重家屬,令入籍前居住加國時期,較法例要求差距逾420天,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測試,確定該名女子常住加國,符合申請入籍的居住要求。


  該名公民法官列舉了六條問題助其判斷,以確定該名女子常住加國:

  (壹)在入籍申請之前,入籍申請者有不在國內的近期情況。但在這些近期情況出現之前,申請者是否長期身處國內?

  公民法官斷定,在女答辯人不在國內情況出現前,她並不是在加國有壹段長時間。但公民法官也確定,女答辯人不在國內,是因為緊急事故所致,她的父親和家公的健康不佳,她的丈夫又不能抽身離開其針灸師工作和專業認證程序。

  (贰)入籍申請者的直系家屬和受養人在那裡居住?

  女答辯人的丈夫和子女均住在哈理法斯市,子女正在讀大學,並居在由家庭於2011年購買的柏文樓宇。女答辯人的母親居於南投,家公居於台北。女答辯人亦有壹姐(或妹)居於多倫多,並育有兩子女,眾人均是加拿大人。

  (叁)入籍申請者身在加拿大的模式顯示是回家或只不過是到訪本國?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在台灣完成照顧家屬任務後,便返回加拿大,她的模式反映以加國為家。

  (肆)入籍申請者不在加國的程度如何?

  如申請者只是少於1,095天總數幾天,相對長時段不在加國,前者情況是會讓人較易接納申請者視加國為居住地。


  女答辯人身在加國時期有嚴重不足。但公民法官斷定,她是因家庭需要而離開加國,之後仍然還會回加國。公民法因此認為女答辯人外訪模式顯示她視哈理法斯市為其居住地。

  (伍)入籍申請者不在加國是否因壹個臨時狀況而引致?例如在海外臨時工作、陪伴在海外臨時工作的配偶、在外地報讀課程等。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外訪模式顯示她不在加國是由於壹個臨時狀況引致,這就是她的雙親和家公的健康不佳。

  (六)入籍申請者與加國的連系之質素如何?是否比申請者與任何其他國家存在的連系之質素來得更堅固?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與加國的連系之質素,比她與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的連系之質素更堅固,並認定加國就是她的慣性居住地。公民法官亦斷定,加拿大乃是女答辯人經常、正常、慣性居住的地方,她已將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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