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 陕西一村民称贷款帮政府建小学,16年才要回本金
利息,三级法院予以驳回
冯来潮认为,大荔县教育局要求其放弃建校贷款利息,属于强行截留,严重违反国家化解“普九”债务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荔县教育局归还剩余欠款,然而过程却并不顺利。2023年2月,大荔县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冯来潮的全部诉讼请求。冯来潮不服判决上诉,同年5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冯来潮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2月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追讨52万元利息一事,被告大荔县教育局辩称,他们与冯来潮不存在行政协议,冯来潮集资办学之事,并未与大荔县教育局进行协商,且办学责任义务应由新华村村委会承担。冯来潮所主张的债务清偿问题,2008年冯来潮等人出具了承诺书,表示领取到了所欠债务,对其余欠款和利息放弃,故其无权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冯来潮已放弃其余欠款及利息的事实,故与大荔县教育局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冯来潮提出其作出承诺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处理债务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庭审中提供的证人郭某旭的证言,证明其出具的承诺书是被迫签署的,但证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该承诺书的签署人之一,且该证言系孤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证言不予采纳。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10万元棉花奖励金和15万元补助一事,法院认为,冯来潮称与其达成建校口头协议的是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安仁镇教育专干闫某选,现其主张与被告大荔县教育局之间存在口头行政协议,在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口头行政协议的相对方即为被告,故对原告、被告之间存在行政协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教体局回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月4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大荔县教体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具体结果以此为准。7月8日,大荔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财政局拨款是根据相关单位申请来走流程的。该工作人员表示,债务认定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来确定,如需查询该案债务资金申请事宜,需要教体局来配合。当日,当记者再次联系大荔县教体局求证时,未获有效回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关于冯来潮所述,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以及县教育局专干闫某选承诺标准化小学建成达标后,镇政府给予棉花奖励补给10万元,县教育局补给15万元,因缺乏证据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且对方予以否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该口头承诺有效并让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谭敏涛表示,当事人被要求签字承诺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若该承诺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是合法合规的;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本案来看,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规逻辑,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或可能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承诺。建议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谭敏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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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起诉要求归还冯来潮认为,大荔县教育局要求其放弃建校贷款利息,属于强行截留,严重违反国家化解“普九”债务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荔县教育局归还剩余欠款,然而过程却并不顺利。2023年2月,大荔县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冯来潮的全部诉讼请求。冯来潮不服判决上诉,同年5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冯来潮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2月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追讨52万元利息一事,被告大荔县教育局辩称,他们与冯来潮不存在行政协议,冯来潮集资办学之事,并未与大荔县教育局进行协商,且办学责任义务应由新华村村委会承担。冯来潮所主张的债务清偿问题,2008年冯来潮等人出具了承诺书,表示领取到了所欠债务,对其余欠款和利息放弃,故其无权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冯来潮已放弃其余欠款及利息的事实,故与大荔县教育局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冯来潮提出其作出承诺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处理债务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庭审中提供的证人郭某旭的证言,证明其出具的承诺书是被迫签署的,但证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该承诺书的签署人之一,且该证言系孤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证言不予采纳。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10万元棉花奖励金和15万元补助一事,法院认为,冯来潮称与其达成建校口头协议的是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安仁镇教育专干闫某选,现其主张与被告大荔县教育局之间存在口头行政协议,在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口头行政协议的相对方即为被告,故对原告、被告之间存在行政协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教体局回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月4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大荔县教体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具体结果以此为准。7月8日,大荔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财政局拨款是根据相关单位申请来走流程的。该工作人员表示,债务认定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来确定,如需查询该案债务资金申请事宜,需要教体局来配合。当日,当记者再次联系大荔县教体局求证时,未获有效回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关于冯来潮所述,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以及县教育局专干闫某选承诺标准化小学建成达标后,镇政府给予棉花奖励补给10万元,县教育局补给15万元,因缺乏证据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且对方予以否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该口头承诺有效并让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谭敏涛表示,当事人被要求签字承诺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若该承诺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是合法合规的;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本案来看,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规逻辑,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或可能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承诺。建议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谭敏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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