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 陕西一村民称贷款帮政府建小学,16年才要回本金
在此期间,冯来潮多次向镇政府及教育部门反映该问题,却迟迟得不到答复。
16年后才拿回本金,还要放弃52万元利息
2008年,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中提到,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五条明确,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第十一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陕西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第四条第三项明确,省财政对县级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实行预先国库集中拨付,年底清算;第五条第三条提到,县级政府要强化责任,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
冯来潮告诉记者,2005年大荔县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算,确认其“普九”债务为915063元。他提供的一份《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债务核查表》复印件显示:学校名称余家营小学,基建项目名称为建校,债权人系冯来潮,截至2005年底尚欠债额915063元,本金388218元,利息526845元。

据冯来潮介绍,2008年,他接到通知到大荔县教育局领款时,工作人员却要求让他签字放弃建校贷款利息,如不放弃则不付给建校款。冯来潮现场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安仁镇余家营小学教学楼工程拖欠债务已结清,其余欠款及利息经法人及本人同意自愿放弃,不再追索。”冯来潮和其他三位村民签字盖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
冯来潮称,当时为了缓解多年的债务压力,自己和其他三人才只能先签字领了本金。他提供的一份“收款收据”和“大荔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政府债务证明”显示,偿还债务资金共计382628元,偿还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但他表示,当时并未收到偿还债务资金,“(教育局)那时候只是让我们填报材料,我们是2008年1月签了放弃贷款利息承诺书后才拿到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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