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之窗] 他做了啥?大溫華裔地產經紀被重罰
(加西網綜合)大溫壹名房地產經紀和他的個人房地產公司因八年前發生的不當行為被吊銷執照六個月,並被責令向 BC 金融服務管理局支付 16,000 加元。

根據CTV的報道,上個月簽署並於上周發布在網上的同意令,顯示大溫地產經紀A某和其私人地產經紀公司承認了2015年和2016年發生不當行為,並同意接受監管機構規定的最高處罰。
根據同意令,處罰源於A某為肆名客戶促成的伍次“轉讓銷售”,每壹次都遵循相同的基本模式。
在每起案件中,A某代表買家簽訂了購買房產的協議,然後在完成交易之前將合同“轉讓”給第叁方。
第叁方同意支付比A某的客戶同意支付給原賣家的價格更高的價格,A某再向他的經紀公司報告了價格差異作為交易傭金,然後保留了該金額的預定部分並將其余部分轉交給了他的客戶。
涉及這壹不當行為的伍處房產中有叁處位於溫哥華。另外兩處在列治文。在同意令中僅被標識為財產 1 至財產 5。
交易詳情如下。
根據同意令中的數字,A某通過這種方式處理轉讓銷售總共收入超過566,000元。
BC省的標准房地產經紀人傭金傭金為銷售價格前 100,000 元的 7%,加上剩余總額的 2.5%,總傭金由買方和賣方代理分配。
在A某的交易中,按照轉讓價格出售的伍套房屋的標准傭金在分配給房地產經紀人之前將略高於 412,000 元。
在同意令中,A某承認了職業不當行為,因為他向經紀公司提供了文件,表明他的傭金高於實際金額,並且為沒有透露他不保留他所聲稱的全部傭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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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TV的報道,上個月簽署並於上周發布在網上的同意令,顯示大溫地產經紀A某和其私人地產經紀公司承認了2015年和2016年發生不當行為,並同意接受監管機構規定的最高處罰。
根據同意令,處罰源於A某為肆名客戶促成的伍次“轉讓銷售”,每壹次都遵循相同的基本模式。
在每起案件中,A某代表買家簽訂了購買房產的協議,然後在完成交易之前將合同“轉讓”給第叁方。
第叁方同意支付比A某的客戶同意支付給原賣家的價格更高的價格,A某再向他的經紀公司報告了價格差異作為交易傭金,然後保留了該金額的預定部分並將其余部分轉交給了他的客戶。
涉及這壹不當行為的伍處房產中有叁處位於溫哥華。另外兩處在列治文。在同意令中僅被標識為財產 1 至財產 5。
交易詳情如下。
- 溫哥華房產1號:客戶同意以300萬元購買;轉讓售價為 4,060,000 元;A某聲稱 1,060,000 元作為傭金,為自己保留 251,851.36 元,並將經紀費後的剩余部分支付給他的客戶
- 物業2,列治文:客戶同意以850,000元購買;轉讓售價為 895,000 元;A某索取了 45,000 元的傭金,其中 6,790 元歸自己所有,剩下的(扣除經紀費後)支付給他的客戶
- 列治文房產 3:客戶同意以 2,068,000 元購買;轉讓售價為 230 萬元;A某索取了 232,000 元的傭金,其中 19,790 元歸自己所有,扣除經紀費後將剩余部分支付給他的客戶
- 溫哥華4號房產:客戶同意以380萬元購買;轉讓售價為 4,450,000 元;A某聲稱 650,000 元作為傭金,為自己保留 188,225.43 元,並將經紀費後的剩余部分支付給他的客戶
- 溫哥華5號房產:客戶同意以$3,630,000購買;轉讓售價為 3,890,000 元;A某聲稱收取 260,000 元作為傭金,為自己保留 100,084.32 元,並在扣除經紀費後將其余部分支付給他的客戶
根據同意令中的數字,A某通過這種方式處理轉讓銷售總共收入超過566,000元。
BC省的標准房地產經紀人傭金傭金為銷售價格前 100,000 元的 7%,加上剩余總額的 2.5%,總傭金由買方和賣方代理分配。
在A某的交易中,按照轉讓價格出售的伍套房屋的標准傭金在分配給房地產經紀人之前將略高於 412,000 元。
在同意令中,A某承認了職業不當行為,因為他向經紀公司提供了文件,表明他的傭金高於實際金額,並且為沒有透露他不保留他所聲稱的全部傭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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