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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5-22 | 来源: 加西网 | 有397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房屋出租 | 字体: 小 中 大
(加西网综合)B.C.政府于5月17日重新修订了“住宅租赁法”,要求房东在以卖屋、翻新或重建住宅为理由结束租赁时,提前4个月向租户进行通知!
并且租客有30天的时间可以申诉。
不仅如此,若房东没有完成一定的要求,需要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以前,房东可以通过提前两个月通知的方式驱逐出租人。如果房东采取的行动“不守信”时,租户将继续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赔偿。
根据新的租赁法,若业主或新业主没有同时遵守下面两条规定,则必须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房东以自住、装修、翻新等名义(租赁法49条)收回租赁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前向租客通知;
•在通知生效日期之后,必须将出租单位用于上述目的至少六个月。
除此之外,如果房东若以翻新或修理为由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户有权拒绝按房东要求的租金签订协议。
房东把房子出售后,房客拥有优先租赁权。如果没有按照以下这两条规定行事,房东则必须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提前45天的可能性通知;
•获得租客的签字同意。
如果房东代表购房者结束租赁,则通知必须包含新业主的姓名和地址。
不过根据省府提供的通知表格,该优先租赁权仅适用于包含5个或更多出租单元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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