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超生即開除” 中國立法審查

  修改“超生即開除”,立法審查邁出堅實壹步|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 2017-10-24 16:27

  

  

  圖片來自新京報網

  文 | 沈彬

  據報道,今年5月,4位勞動法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壹份審查建議,認為廣東等柒個省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照《立法法》第九拾九條的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向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修改“超生即開除”的規定。

  無論是全面贰孩時代的相關法規的配套調整,還是立法機關對地方立法啟動的立法審查,都是值得關注的大事件。

  “超生即開除”形成了法律沖突

  在過去長期執行嚴格的壹胎化政策的時候,“超生即被開除”成為很多地方立法的標配,也很少有人對其正當性提出質疑。而目前中國已經全面放開贰孩,人口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轉向,並且已經進入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


  “超生即被開除”的舊規定,就應該放在人口政策調整、立法審查的大背景下做出再評價,以避免個別地方的法規政策“慣性太大”,沒有及時調整,和中央宏觀人口政策的調整不同步。

  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來說,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該是繳納社會撫養費。雖然該法第42條也規定:對於違反計生政策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但“紀律處分”是個寬泛概念,勞動紀律是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勞動權則是公民基本權利,不能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

  而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性法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6種法定情況,屬於封閉列舉式規定,且只能由法律規定。

  壹些地方在地方立法過程中,將勞動者超生列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突破了上位法的授權,形成了法律沖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超生是公民違法國家利益;民事主體不能夠代表國家去懲罰公民。

  也正是因為“超生即開除”突破上位法,不再適應目前的人口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立法法》提出了相關審查、處理決定。這也是中國立法審查的壹次重要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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